為便于大家更全面準確新征地程序,根據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以及2021年7月2日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現將最新征地程序說明如下:
非公益性用地征收范圍需限定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用地內,未納入成片開發用地范圍內的不準征地。根據自然資源部《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標準(試行)》及《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開發實施細則(試行)》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和土地使用權人,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權人組織開展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工作,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填寫土地現狀調查結果表,并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蓋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并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若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安置補償方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應當對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確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進行審查。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書面征地批準(批復)文件。
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在出現不配合征地工作、不交出被征地等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情形時,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作出責令交出土地后,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書面催告履行交出土地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仍未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